(一)若要起诉离婚,首先明确“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就到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二)当存在特殊情形时,可在原告所在地起诉,如被告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告被监禁等。
(三)若被告不在本地居住,或符合特殊情形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时,能在外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