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在取保候审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要遵守取保候审规定,积极配合检察院的讯问,如实陈述案件情况。若有辩护人,应与辩护人充分沟通,让其提供有效法律帮助。
(二)对于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要积极准备相关材料和意见,及时向检察院反映情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对于公安机关,若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要按照检察院要求,及时、全面地补充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