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付定金方履行债务,收受方拒绝订合同或不履行义务,交付方可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此时应保留好定金收据等交付凭证,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二)交付定金方自身原因不履行约定,无法请求返还定金,建议交付方在交付定金前充分考虑自身履约能力。
(三)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致合同未订立,定金应返还,交付方需收集相关证据证明是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如政策文件等,要求收受方退还定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