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离婚补偿费在双方协商一致下确定于离婚协议,无欺诈、胁迫等情形,协议有效不能随意撤销,当事人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约定。
(二)若签订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受欺诈、胁迫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可向法院请求撤销补偿费约定。
(三)若协议显失公平,当事人也可请求法院撤销,法院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判断是否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