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刑事传唤,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在其所在市、县内指定地点或住处讯问,且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二)对于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口头传唤,但要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三)控制传唤持续时间,一般不超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超二十四小时,禁止以连续传唤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并保证其饮食和必要休息时间。
(四)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家属在场当场告知原因和处所,家属不在场及时通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