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涉嫌销售假货46万,要积极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可能被认定为坦白情节,在量刑时从轻处罚。
(二)主动退赃退赔,将销售假货所得款项退还,减少受害者的损失,争取获得受害者的谅解书,这对量刑有积极作用。
(三)若有他人仍在进行类似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向司法机关提供线索,争取立功,立功也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对自身销售假货的行为进行积极整改,如停止销售、销毁剩余假货等,表明自己的悔罪态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