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常女方起诉离婚,按原告就被告原则,去男方住所地法院;若男方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同,去其经常居住地法院。
(二)男方离开住所地超一年,女方可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
(三)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一年,女方应去男方经常居住地法院;无经常居住地的,在起诉时男方居住地法院起诉。
(四)男方下落不明、被宣告失踪,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等,女方能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