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及时收集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检查报告等,这是医疗纠纷鉴定的重要依据。
(二)保留与医疗行为相关的实物证据,如药品、医疗器械等。
(三)记录与医护人员的沟通情况,包括对话内容、时间等。
(四)若有其他证人,及时获取证人的联系方式和证言。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封存期限届满起自行启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