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影响自身到期债权实现时,要及时收集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证据,如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交易记录等,通过合法途径行使代位权。
(二)次债务人若没有证据证明对债权人或债务人存在其他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应积极配合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处理。若有相关证据,可另行起诉主张权利,而不是在该纠纷中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与。
(三)对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各方都要保存好相关凭证,如借条、转账记录等,以便在纠纷发生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