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离婚开庭对方不同意时,原告应尽量收集能证明法定夫妻感情破裂情形的证据,如证明对方重婚的结婚证等、证明与他人同居的照片视频、证明实施家庭暴力的报警记录和伤情鉴定、证明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人证言、证明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租房合同等。
(二)若第一次起诉无法提供上述证据,法院大概率不判离,原告可在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再次起诉,但第二次起诉也需结合具体情况,仍要做好收集证据等准备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