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对职务侵占罪不立案决定不服,可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也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二)可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院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若认为理由不成立,会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需立案。
(三)若侵占的财物属自诉案件范围,当事人能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侵占人刑事责任并主张民事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