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明专利权人若想获得专利期补偿,需在授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请求补偿发明专利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
(二)药品专利权人可申请就审评审批占用时间获得专利期限补偿。
(三)发明补偿期限按实际延迟天数算,但补偿后总保护期限不超14年;药品补偿期限按上市审评审批占用时间的二分之一算,补偿后总保护期限同样不超14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按照该新药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之日与提出新药上市申请之日的间隔天数的二分之一计算。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专利权期限补偿后,该专利权的期限为自申请日起不超过十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