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情况下,刑事合并立案后不能再次起诉,因为刑事诉讼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则,司法机关已对相关犯罪事实进行处理,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就不能再次起诉和审判。
(二)特殊情形下可“再次起诉”:一是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或证据能证明被告人有其他未处理罪行,可对新罪行补充起诉;二是已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可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启动审判;三是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撤诉后有另行起诉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