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并酌情给予被告人从宽处罚做了专门规定,这一规定对于保障我国普通程序简化审改革的顺利实施有着深刻意义,由于改革过程中各地司法机关对相关规定的认识和做法参差不齐,认罪被告人获得从轻处罚的权利难以兑现,使我国简化审改革的深入开展受到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在此,笔者针对我国刑事控辨式审判,同时结合自己的刑事审判经验,对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认罪,作如下浅析。 “意见”第一条明确了“被告人认罪”是指被告人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一般而言,认罪是指被告人承认针对他而提起的刑事指控。
第
一,认罪是一种法律行为,能够在刑事诉讼中引起一定程序的发生、改变或终结,认罪是指发生在刑事案件已经提起诉讼,并且已经完成证据展示,而法庭尚未开庭审理的阶段,即庭前阶段的承认行为,这是认罪成立的时间要件。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都有可能就针对自己的刑事指控做出承认,但是,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的承认行为不应被赋予程序法上的意义,因而不属于程序法上所说的认罪。
第
二,认罪是被告人在证据展示的基础上做出的承认行为,这是认罪成立的实质要件。证据展示的目的是使诉讼双方相互知悉对方诉讼证据,从而更好地参与诉讼,提高通过诉讼发现案件事实的效率。对于被告人来说,证据展示能够使其对控方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做出较为准确的判断,因而会对其诉讼行为产生根本性的影响。在证据展示过程中,被告人可以在其律师的帮助下对控方证据进行全面而充分的评价和权衡,如果认为控方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犯罪,便会选择严格的审判程序,以期获得无罪判决;如果认为控方证据已经足以证明,或者是很可能证明其犯罪,便会考虑放弃严格的审判程序,以换取减少讼累的速决程序,并获得实体判决上的减轻。刑事诉讼中确立认罪制度的目的是通过促使被告人认罪而使诉讼程序的简化获得正当性,当被告人通过证据展示而对控方证据进行了全面的权衡,并在此基础上做出认罪决定时,他不仅承认了控方证据的证明力,而且认可了依简化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是正当的。因此,使被告人通过证据展示获悉控方的全部控诉证据,在此基础上决定其是否承认犯罪,是构成认罪的实质要件。以上就是根据规定对被告在法庭认罪意味着什么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