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子女已年满18岁,尚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可向父母提出支付抚养费的要求,需提供学校证明等材料证实自己的就学情况。
(二)因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18岁以上子女,可要求父母继续支付抚养费,要准备好相关的医疗鉴定等证明材料。
(三)若子女能独立生活但父母自愿给付抚养费,该行为受法律认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