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个人破产程序中,若想确保房产合理处置,债务人要积极配合管理人工作,如实提供房产相关信息。
(二)债权人可关注管理人对房产的调查和处置进展,及时了解自身债权受偿情况。
(三)若房产是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居住房屋,债务人可向法院说明情况,争取宽限期或保障居住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虽然该法主要针对企业破产,但个人破产程序中房产处置涉及的清偿顺序等可参照此规定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