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若为一般赠与,动产未交付、不动产未过户,赠与人可撤销赠与要回东西。但具有救灾、扶贫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任意撤销。
(二)若赠与财产已转移权利,在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这些法定情形下,赠与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可要回东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