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想再次离婚,需重新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
(二)重新申请被受理后,会重新计算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
(三)在新的冷静期内,双方任意一方反悔都能撤回申请。
(四)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若未申请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