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责方虽无强制垫付医药费义务,但考虑到伤者情况危急,垫付是合理人道的做法。
(二)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接到交管部门通知并核对后,会在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伤者可留意这一保障。
(三)若全责方不垫付,伤者自行垫付费用后,可通过三种方式索赔:一是与全责方直接沟通协商;二是请求交管部门进行调解;三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这里交强险垫付抢救费用与此法条中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赔偿有一定关联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