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接受对方二婚事实,婚姻已合法成立,双方应正常履行夫妻权利和义务,可通过深入沟通来加深彼此信任。
(二)若无法接受,因隐瞒二婚不是婚姻无效或可撤销法定情形,不能直接撤销婚姻。
(三)若想维持婚姻,与对方坦诚交流,增加相互信任感。
(四)若想结束婚姻,能和对方协议离婚,签订协议后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经过冷静期办手续;若对方不同意,可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离婚协议书》(联)《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联)》存入当事人离婚登记档案。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