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因借条未还产生纠纷时,若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可前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若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同,就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若合同对履行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且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出借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出借人可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
(三)出借人可综合诉讼便利等因素,在被告住所地法院和自己所在地法院之间选择起诉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