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处于法院审理涉及伤残的案件中,当事人协商确定了举证期限,就在该期限内提交伤残鉴定申请。
(二)若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简易程序案件举证期限不少于十五日,普通程序案件不少于三十日,在相应期限内提出申请。
(三)庭审中出现新情况需鉴定,经法院准许后可提出申请。
(四)涉及诉前鉴定,可在起诉前自行委托或由交管部门等委托鉴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