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传:及时关注案件进展,当案件侦查、起诉、审判结束,或者确认被拘传人不符合拘传条件时,主动申请解除拘传。
(二)取保候审:留意取保候审期限,期限届满要申请解除;若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可提供相关证据申请解除;若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被改变措施,按程序办理解除。
(三)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期限已满,或有证据证明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时,申请解除。
(四)拘留:若发现被拘留人不应被拘留,或拘留期限已满且未获批准逮捕,及时申请解除拘留。
(五)逮捕:若存在证据不足、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等情况,申请解除逮捕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