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府依申请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51条,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常见的不服情形包括:行政机关拒绝公开、逾期不答复、公开内容不完整、以不属于政府信息为由拒绝、以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为由拒绝等。行政复议申请应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提交复议申请书、原信息公开申请及答复文书、身份证明等材料。复议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如复议维持原决定,可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建议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申请,避免逾期失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