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仅为恶意透支信用卡8000多元,因未达到五万元以上的“数额较大”标准,通常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二)若存在使用伪造信用卡、使用作废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情形,数额8000多属于“数额较大”,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初犯可作为从轻量刑情节,最终量刑由法院结合全案情节判定,实务中可能是拘役并处罚金等轻缓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