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辆维修费用按实际修复费用赔偿,以维修发票为依据;若车辆报废,按实际价值结合购置价格、使用年限等折旧计算赔偿。
(二)车上物品损失需提供购买凭证、发票等证明价值,按实际损失赔偿。
(三)车辆施救费、停车费等合理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四)先由交强险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责任比例赔偿,还有不足由侵权人承担。
(五)双方对损失金额有争议,可找评估机构定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