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发现一方婚前隐瞒精神病史,另一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况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二)婚姻被撤销后,双方可就同居期间所得财产进行协议处理。若协议不成,可请求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
(三)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