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若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有约定,按约定时间起算;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从交付之日起算;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从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算;建设工程未交付且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从当事人起诉之日起算。
(二)关于放弃或限制优先受偿权约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若损害建筑工人利益,该约定无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第四十二条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约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