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债务性质。在判断配偶是否担责时,先看债务是否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借款后另一方事后进行了追认,若是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配偶担责。
(二)判断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配偶担责。
(三)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配偶无需担责,但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配偶仍需担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