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了解自身状况
被拘留人及其家属可主动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侦查进展等情况,确认是否存在不构成犯罪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可能。
(二)关注检察院决定时间
家属留意检察院作出是否逮捕决定的时间节点,以便及时知晓结果。
(三)配合调查
被拘留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争取尽快查明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