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有挪用资金后又挪用的情况,需累计计算挪用资金数额,每次挪用单独构成犯罪的,按挪用资金罪定罪,依累计数额量刑。
(二)多次挪用资金计算犯罪数额时,前次挪用已归还部分通常也会计入累计数额。
(三)挪用资金数额影响量刑,数额越大刑罚越重,用于非法或营利活动的,即便归还也认定犯罪,最终量刑结合挪用时间、用途等情节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