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培训机构人员有自首情节,应鼓励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争取从轻处罚。
(二)若有立功表现,可积极提供其他犯罪线索,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以此获得从轻量刑机会。
(三)尽快退赃退赔,主动联系被害人退还五万元盗窃款项,争取被害人的谅解,出具谅解书。
(四)若存在坦白情节,在接受讯问时如实交代盗窃行为,配合司法机关调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