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且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方面的证据。
(二)针对家庭暴力情况,可提供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据。
(三)若因感情不和分居,提供租房合同等能证明分居的材料。
(四)若一审因证据不足未判离,可在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第二次起诉法院会综合考量,更可能判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