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方若同意离婚,与女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协商一致,签订离婚协议书,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度过冷静期后办离婚手续。
(二)男方不同意离婚,和女方沟通化解矛盾;若女方起诉,男方积极应诉,表明不想离婚的态度。
(三)男方虽不同意离婚但感情已破裂,做好应诉准备,收集有利证据,争取在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割上获更有利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