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交警认定书有异议,要在规定时间内行动,自收到认定书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等待复核机关对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责任划分等方面审查。
(二)在后续民事诉讼里,可积极准备相反证据,若能证明认定书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或程序违法等问题,法院会依据庭审调查事实重新认定事故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