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对认定书有异议,要在认定书或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核申请。
(二)等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三)若复核发现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情况,原办案单位会被责令重新调查、认定。
(四)重新调查需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要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作出认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