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避免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不使用伪造、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作废的信用卡,不冒用他人信用卡,不进行恶意透支。
(二)若涉及信用卡诈骗,在判决宣告前偿还全部透支款息,争取从轻处罚;若为恶意透支且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偿还全部透支款息,争取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