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约定管辖法院时,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向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二)若借贷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且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向约定的管辖法院起诉。
(三)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还款,出借人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借款人起诉出借人交付借款,借款人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