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抚养权人应切实履行照顾、保护、教育孩子的义务,为孩子提供良好成长环境。
(二)如发现抚养权人有虐待、遗弃等严重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形,另一方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三)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应合理行使探视权,在探视期间给予孩子关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