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25万全部退还的情况,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态度诚恳,利用全部退还这一从轻量刑情节进行辩护,争取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幅度内量刑。如果情节较轻,有可能争取到更有利的处罚。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25万全部退还,在审判中可强调及时退还资金、未造成单位重大损失等情节为自己争取从轻处罚,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