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涉及洗钱犯罪案件中,若司法机关要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需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客观事实,如交易时间、地点、价格、方式等。
(二)对于个人而言,在日常经济活动中,要避免参与有上述七种可认定“明知”情形的活动,比如不轻易协助他人进行异常的财物转换或转移,不贪图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等。
(三)若被卷入洗钱犯罪相关调查,若确实不知道相关情况,要及时收集并提供能证明自己不知情的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具有七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