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房屋是一方婚前全款购买,无需考虑还贷问题,房屋完全属于购买方个人财产。
(二)若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双方可先协商还贷方式。若协商不成,法院一般会判决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剩余贷款是该方个人债务,由其继续还贷,同时该方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因为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若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以一方名义贷款买房,可按双方出资比例确定还贷责任,也能约定共同还贷比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