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被挪用公款的单位,应及时收集财务挪用公款的相关证据,如账目记录、资金流向等,为后续的法律行动做准备。
(二)如果挪用公款者有及时归还和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可在司法程序中向法官说明,争取从轻处罚。
(三)挪用公款者应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交代挪用公款的用途、时间等情况,积极退还挪用的款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