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单位要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若因自身施工原因造成质量问题,需承担返修、赔偿损失等责任。施工中要严格遵守质量标准和规范。
(二)建设单位提供原始资料错误,或明示暗示施工单位违规降低工程质量,造成状况需担责,应保证提供资料准确,不违规干预施工。
(三)勘察、设计单位未按强制性标准勘察、设计致质量问题,要承担赔偿责任,需严格依照标准开展工作。
(四)监理单位未按规定监理,如对不合格材料按合格签字要担责,应认真履行监理职责。
(五)各方依据过错程度和合同约定划分责任,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明确责任承担。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