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机动车一方有责任,可垫付医药费,后续在理赔中抵扣,这样能解决伤者资金问题,降低因拖延救治带来额外责任的风险。
(二)若机动车无责任,可不垫付,这有法律依据。
(三)从人道主义考虑,伤者情况紧急且经济困难时,机动车方可适当垫付。
(四)无论何种情况垫付,都要保管好垫付凭证,如医院收据,便于后续赔偿结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此条规定明确了责任承担和赔偿顺序,为垫付费用后续抵扣提供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