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医疗机构明确给出营养期和营养标准,按照“营养费=营养期×每日营养标准”的公式计算营养费。
(二)若医疗机构未明确标准,司法实践结合当地经济水平、受害人实际伤情等因素酌定每日营养费数额,常见为20-50元/天,再乘以营养期得出总额。
(三)营养期可通过司法鉴定确定。
(四)受害人主张营养费时,保留好医疗机构的相关意见证明,作为索赔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