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借人在主张利息与违约金时,应注意总计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分别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也可一并主张。
(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要合理约定利息和违约金,防止因过高约定使部分权益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三)若利息和违约金总和超出法定标准,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此时可与对方协商调整,避免产生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