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男方起诉离婚要求女方归还三金,女方首先要确认三金获得情况。若三金是婚前男方赠与且双方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一般可不归还。
(二)若男方以双方虽结婚但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三金导致其生活困难为由要求归还,女方需判断男方所述是否属实。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三)双方可参考结婚时间长短、双方过错、三金使用情况等因素。若男方能证明符合法定返还情形,女方可能需归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