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过错方在离婚时若要索要物质损害赔偿,需收集好因过错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行为导致自身财产损失的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财产交易凭证等,以明确实际损失金额。
(二)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要保留好能证明过错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的证据,比如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聊天记录等。
(三)在离婚诉讼时及时提出赔偿请求,若选择协议离婚,要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赔偿事项。若对方不履行赔偿约定,可通过向法院起诉等法律途径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