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方起诉离婚,男方不出庭时,女方应积极收集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重婚的相关证人证言、与他人同居的照片视频、实施家庭暴力的报警记录、因感情不和分居的租房合同等。
(二)若男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女方可向法院强调按法律规定法院有权缺席判决。
(三)若第一次起诉法院未判离,女方可在规定时间后再次起诉,期间继续收集感情破裂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